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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2014〕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26 9:17:07内容来源:互联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发〔2014〕1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精神,创新扶贫工作体制机制,走出一条富有广西特色、更加精准有效的扶贫开发新路子,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扶贫开发责任体制


1.全面落实“四到县”制度。县级是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落实主体。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要求,扶贫项目由县级审批,报自治区、市级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市两级把主要精力放在扶贫规划制定、资金项目监管、工作指导和扶贫绩效考评上。

2.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扶贫开发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作为第一民生工程来抓。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委书记、县长,乡镇书记、乡镇长是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连片特困地区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片区县、重点县)及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扶贫开发工作上。要建立约束机制,确保片区县、重点县及乡镇党委政府扶贫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3.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强化组织实施扶贫规划、解决扶贫重大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能。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扶贫规划制定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继续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以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为重点,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抓班子、带队伍,选好配强贫困村领导班子,突出抓好贫困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鼓励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工作。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组)的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鼓励贫困村通过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等异地物业建设,发展集体物业经济。

5.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为扶贫开发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各县特别是片区县和重点县要配强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充实工作力量。片区县、重点县的乡镇要明确负责开展扶贫工作的机构。乡镇要为贫困对象建立服务窗口,畅通服务渠道。扶贫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二、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6.完善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量化指标、定性指标与村民代表民主评议相结合等方法,制定自治区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贫困农户精准识别工作,并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立全区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联网。制定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办法,每年对贫困村、贫困户的帮扶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对新出现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对象给予帮扶,对已脱贫的对象及时退出。每三年对贫困户进行调整。

7.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完善到户定责机制,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干部,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重要渠道。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工作长期化、制度化。结合整村推进验收,对定点扶贫单位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

8.落实帮扶措施。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贫困村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划分贫困程度层次,逐村逐户分类制定帮扶计划,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落实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特别要做好零星分散贫困户的扶贫工作,切实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加强精准扶贫监测和绩效评估,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三、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9.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自治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提高片区县、重点县的客观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加大对片区县、重点县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确保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社保等专项资金对片区县、重点县投入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自治区逐步加大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并逐步达到中央预算安排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30%以上;各市、县要根据各自扶贫开发任务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与扶贫任务和本级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机制。

10.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相关行业部门涉农资金要向片区县、重点县倾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因素测算法切块到县。各项到县扶贫和涉农资金,除中央有明确的项目投向规定外,各行业部门不能再审批具体实施项目,由县整合集中使用。各县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化扶贫、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整村(乡)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11.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大竞争性和扶贫绩效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逐步建立以扶贫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鼓励县级开展产业扶贫资金委托金融机构管理、集中使用的试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市场主体带动扶贫对象发展产业。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参与扶贫开发。

12.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结果的监督。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资金审核程序,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构建覆盖全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建立资金使用预警机制。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告公示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结果通报制度。逐步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挤占、挪用问题的县,必须将资金追回归位或从县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归位。加大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终身追责制度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终身负责制度。

13.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社会扶贫资金投到贫困地区,在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前提下,允许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当补助社会扶贫资金建设项目。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公开透明使用捐赠资金。

四、创新金融扶贫服务机制


14.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提高贴息标准,适当放宽贴息额度。改善扶贫龙头企业、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向扶贫对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探索利用财政资金吸引各种社会资金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资金和奖励资金。加快贫困地区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为农民提供支付便利,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农户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提高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有序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积极稳妥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

1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创新“三农”保险产品,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在贫困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建立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加大林权抵押力度,探索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对象参加农业保险。

五、建立扶贫绩效奖惩机制

16.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对片区县、重点县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逐步转向考核扶贫成效,把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和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及完成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成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扶贫开发效果评估体系,将各县每年完成脱贫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将扶贫开发成效作为衡量片区县、重点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各县要针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扶贫工作,制定相关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具体考核评价办法。

17.实行差异化考评。按照贫困状况进行分类,按类确定扶贫开发考核指标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百色、河池市为一类;贺州、来宾、崇左市为二类;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为三类;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市为四类。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为一类,自治区重点县为二类,面上县为三类。

18.对脱贫县予以扶贫资金项目奖励。2018年前,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片区县、重点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脱贫并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当年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域单位平均水平以上。

——贫困人口数量占农村户籍人口8%以下(按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

——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达100%;20户以上的自然村95%以上通村屯道路;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互联网覆盖所有贫困村,有条件的自然村基本通网络宽带;基本完成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初步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系。

——村级小学校舍无D级危房;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义务教育巩固率任务;扶贫对象户掌握l-2项实用技术;有标准化卫生室的建制村达10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19.对扶贫工作进步县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凡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贫困人口数量占农村户籍人口比例下降速度及扶贫考评成绩均排在片区县、重点县前十五名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为扶贫工作进步县并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

20.建立激励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或获得脱贫奖励、进步奖励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与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21.实行脱贫不减扶持政策。对脱贫的片区县、重点县,在2020年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扶贫规划不变、资金项目不变、行业扶贫不变、定点扶贫不变。

22.明确考评主体。扶贫绩效考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牵头研究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各级组织、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扶贫绩效考评工作。

23.建立问责机制。对连续两年扶贫绩效考评结果排在全区最后3名、在本岗位工作超一年的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其中约谈县党政主要领导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约谈县分管领导由所在市委组织部门负责,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县委负责。连续三年扶贫绩效考评结果排在全区最后3名、在本岗位工作超过两年的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岗位调整。同时,对这些县的财政资金使用,要规定约束性、限制性使用方向和领域。

六、完善社会扶贫机制

24.创新社会参与机制。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鼓励和支持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定点扶贫。每五年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对为我区扶贫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捐献数额巨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民营企业和个人,根据其意愿给予项目冠名或相应荣誉。

25.开展邻里帮扶。引导村屯建立邻里帮扶服务队,开展邻里互帮互助。在贫困村扶持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鼓励其与扶贫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带动扶贫对象共同致富项目。

26.加强扶贫宣传。适应新形势对扶贫工作的新要求,努力做好扶贫开发的舆论宣传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广泛参与扶贫开发事业,激发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活力。

七、创新扶贫开发方式

27.推进产业化扶贫。加快构建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土地、金融等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优先安排在贫困地区开展,尽快让贫困地区群众分享到改革红利。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上下游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有土地资源的贫困村屯,要鼓励和支持扶贫对象发展家庭经济,也可以引导其通过土地流转入股获取股份分红,并通过到产业基地就业等方式实现增收致富。建立科技特派员驻村制度,力争每个贫困村配备l名科技特派员。支持片区县、重点县发展产出强度和产出集中度较高的特色生态工业园。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完善流通网络,建立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商务营销平台。

28.发展特色旅游扶贫。挖掘贫困地区旅游资源,依托特色旅游资源,发挥精品景区的辐射作用,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创建国家旅游扶贫实验区。围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建设,结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搬迁、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传统村落及民居保护等项目建设,不断加强贫困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文化载体建设,加快发展“农家乐”、“林家乐”、“渔家乐”等扶贫旅游。在具备旅游开发条件的少数民族聚集村屯,开发具有民族特色服饰、织锦、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产品,在具有革命旧址、纪念园、名人故居的老区农村开发红色经典旅游,并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将贫困地区旅游管理、营销、导游、接待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旅游管理人员、技能型人才及合格的从业人员。加强对乡村休闲旅游等村(点)的宣传推介,构建网上营销和业务对接平台。

29.推进参与式扶贫。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积极引导贫困村群众参与村屯扶贫规划编制、项目选择和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过程。扩大推行扶贫项目村民自建模式,将小型扶贫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方式,由群众自主决策实施或村民集体、农村合作组织自建。鼓励和支持边境地区贫困群众积极参与边境贸易。

八、重点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30.加强自治区统筹指导。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我区推进扶贫攻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工程,是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重要平台和关键突破。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村群众,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扶贫成本极高的贫困群众,自治区统筹制定搬迁规划,加快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和“自治区统筹、市推进、县负责、乡落实”的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力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从2014年开始到2020年,每年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搬迁10万人左右。

31.加大安置建设投入。要以扶贫生态移民规划为依据,以安置点工程建设为平台,合理整合利用国家扶贫资金、涉农资金以及社会扶贫资金,大力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自治区财政切实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投入,并对移民的就业创业予以积极扶持。市、县政府也要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

32.完善移民配套政策。所有纳入政府规划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均给予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在就业社保、产业扶持、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配套政策方面,一并制定和完善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有序推进,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留得住、有社保、有出路”。

九、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33.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确保2015年全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达100%。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继续加大贫困地区危房改造工作力度,解决贫困农户住房安全问题。加大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作力度,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加大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能力。

34.深化教育扶贫。构建定户、定人的教育精准资助扶贫脱困体系。按照定点、定向的原则,落实干部帮扶责任制。提高片区县、重点县义务教育水平。支持职业院校开设特色优势专业,培育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片区县、重点县初高中毕业生到经济发达地区中高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区内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区内较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职业院校。鼓励社会公益资金通过多种形式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科学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35.强化文化扶贫。继续加强贫困地区基层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及篮球场、戏台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统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地面数字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贫困地区市、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支持挖掘、整理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对农民自办文化室、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给予补助。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36.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健全片区县、重点县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网络,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公办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提高门诊统筹和重大疾病补偿比例,力争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补偿比例达70%左右,有效缓解“因病返贫”现象。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

37.加快信息化扶贫。推进贫困村屯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整合开放各类信息资源,为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每个贫困村至少确定1名信息员,并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到2015年,贫困地区行政村互联网覆盖率达100%,基本解决片区县、重点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宽带接入问题。到2020年,自然村基本实现通宽带。

38.自治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本意见支持片区县、重点县的具体政策。

 
 

 


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共享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农民工就业规模稳步增长,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市民化数量稳步增加,农村“三留守”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未落户的也能平等享受城镇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二、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原有资金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好各部门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共同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4—2020年每年培训农民工60万人次以上。打破自治区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5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2.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就业。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每个设区市市区选择1—2所基础好、师资力量强的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自治区将根据基地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3.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围绕全面落实“双核驱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跨越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做好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实施大县城战略,深化扩权强县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

4.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在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未获国家资金安排的乡镇,每年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安排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逐步向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三、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

5.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财税政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6.扶持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各地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扩大我区担保基金规模,将小额担保基金由2亿元提高到5亿元,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7.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创建农民工创业园,每年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对于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8.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9.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的治理力度。

10.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内的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参照执行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所降低缴费比例部分的财政分担由市、县自行确定。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研究推进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完善我区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2015年实现我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为农民工在全区的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11.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欠薪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调整。

12.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加快实现农民工维权投诉“12333”一号通,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建立工会异地双向维权机制,创新跨省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载体。建立完善网上“职工在线”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的新渠道。

13.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当地政府应落实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

五、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4.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南宁、柳州市城区落户。全面放开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让更多在城市稳定就业、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15.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16.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确保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和城镇开展积分入学试点,努力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凭积分有序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求。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桂政办发〔2012〕330号文件精神,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17.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按政策规定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18.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保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对落户城镇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9.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团员。完善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在农民相对集中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工地、工业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新载体。

20.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

21.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儿童家园”建设力度,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校外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

七、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2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相关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23.创新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制度。要把服务农民工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

24.健全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5.夯实农民工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开展输入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试点,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

26.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让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有利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社会氛围。

27.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