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2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公告等规定,现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8年7月26日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