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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办〔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8-11 3:01:39内容来源:互联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渔业主管部门,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地方农业机械化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修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8月21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办公厅备案),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农行政许可事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7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农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