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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政〔2017〕4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8-25 1:49:37内容来源:互联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7〕40号





《濮阳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8月2日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濮阳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广大居民更加便捷、公平、充分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按照一村一室核定的村改居卫生室,下同)。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包括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下同)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对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监管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河南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的增补执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统一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采购计划,按照采购程序网上阳光采购;统一执行省集中招标采购的交易目录,实行零差价销售;统一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统一监管。

(二)建立补偿机制。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消药品加成工作,纳入市级公立医院统一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消药品加成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牵头,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经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9月底前)。各区要在调查摸底和测算预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并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7年10月-12月)。统一在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考核评估阶段(2018年1月底前)。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牵头,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落实奖惩措施。每年年底前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开展分级诊疗的工作基础,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各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加强保障,加大投入。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督导,齐抓共管。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各区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