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农办政函〔2018〕5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8-8-31 0:19:57内容来源:互联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