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鲁财金〔2017〕5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财金〔2017〕5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时间:2018-10-23 0:36:17内容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财金〔2017〕5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设立的目的

通过设立PPP发展基金,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促进各地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切实缓解基础设施投资缺口大、政府财力不足、债务负担较重等困难。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有效发挥社会资本管理效率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优势,加快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投入渠道,促进实现民生改善、发展动力增强等多重目标。

二、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一)基金名称: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以下简称PPP发展基金)。

(二)基金期限:按照与PPP项目期限相匹配的原则,基金期限一般在10~30年。

(三)基金出资人构成:

1.引导基金出资人:①省财政厅;②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③部分市县财政局。

2.其他社会出资人:①金融机构;②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③其他社会资本。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基金的投资范围。PPP发展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山东境内,投资重点为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且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PPP项目,其中对省级以上示范项目及参与引导基金出资市、县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基金的运作模式。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根据授权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组织发起设立PPP发展基金。基金实行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两级架构,在突出激励引导、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的同时,坚持市场化专业运作,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和项目管理经验,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提升投资效率。引导基金在运作模式上,重点采取与知名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方式,通过与若干家实力雄厚且市场声誉良好的国家级、省级机构合作设立基金,充分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优势,在引资的同时吸引高端管理人才、先进管理模式进驻山东,以保证投资的质量和效果。对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项目,也可由省财金集团通过合法规范形式管理投资,以提高基金投资效率。

四、基金的管理体制


PPP发展基金采取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省财金集团与社会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基金管理机构(GP)依据合伙协议或章程,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和投后管理。省财金集团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督。

五、基金的投资回报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来源。

1.所投资PPP项目的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2.对PPP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3.基金间隙资金用于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产生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政府引导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作劣后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但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固定收益或保本兜底。基金每年所得收益的分配,可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但必须明确,引导基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利用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基金投资期内,对参与出资市县的累计投资额度一般不低于其出资额的3倍。

六、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费率、社会资本出资人出资额度以及出资条件的确定等,一般应采取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遴选机制。参股基金的资金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参股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实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二)基金的投资禁止。PPP发展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等。

(三)基金的风险防控。省财金集团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财金集团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风险。

(四)基金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七、基金的退出机制

PPP发展基金在退出机制安排上,实行股权投资的,到期可通过项目公司清算退出,也可由社会资本方回购,但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回购;实行债权投资的,由项目公司按期偿还基金投资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其次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引导基金退出条件


省财金集团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实缴出资或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