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安发〔2017〕173号《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7〕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维修的有效性,加强相关维修活动的风险评价及管理,我局广泛调研国际实践,结合我国相关法规标准及实际情况,编制了《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政策)。
技术政策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中关于核电厂维修相关要求的进一步补充和拓展,主要用于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对维修有效性以及维修活动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与《核电厂维修》(HAD103/08)相辅相成。
鉴于核电厂实施和完善维修有效性评价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国家核安全局鼓励各核电厂采用试点、示范的方式逐步开展相关维修活动优化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纳入《维修大纲》等相关文件体系。
对于拟申请《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核电厂,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其《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前,应建立维修有效性评价体系。
附件:
1.改 进核 电厂维 修有效性的技 术政 策(试行)
2.《改进核 电厂维 修有效性的技 术政策(试行)》编 制说明
3.主送单位名单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主送单位名单
1.中核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2.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4.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5.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6.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7.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8.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9.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10.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11.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12.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1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14.中广核工程公司
15.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6.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7.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8.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9.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0.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2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2.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23.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
24.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25.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26.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7.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28.上海交通大学
29.湖南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