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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社就业〔2015〕5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 13:50:52内容来源:互联网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人社就业〔2015〕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工作,向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4日

 


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3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园(基地)建设,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的创业孵化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类型和基本要求

创业孵化园分为综合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等)、楼宇型、门面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加工型等5种类型。

(一)综合型:要求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经营、办公用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或是综合以下几种类型特征的综合性场所。

(二)楼宇型:要求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区域,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要求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加工型:要求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配套加工等。

二、建设方式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园。

(二)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原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通过改造而建立的创业孵化园。

三、申报认定条件


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分为市级和县(市)区级两个层级。两个层级的创业孵化园运行2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者,可申报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里推荐,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市级和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条件

1. 申报的创业孵化园必须符合各类型创业孵化园的基本要求。

2. 以吸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和被征地农民等九类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创业为主。

3. 九类人员开办的入驻创业实体原则上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60个。(加工型孵化园在孵实体原则上不少于10户)

4. 有专门的创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创业服务工作人员,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政策落实等创业服务。

5. 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实体数占全部入驻创业实体数的50%以上,可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二)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

1. 已被认定为市级或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

2. 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3. 九类人员开办的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综合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孵化基地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加工型孵化园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 设有专门的创业服务区域,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5. 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园区内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6. 具有连续孵化功能,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示范性。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级和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

1. 市级创业孵化园,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授予“郑州市XXX创业孵化园”牌匾。

市级创业孵化园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园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1)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4)。

2.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XXX县(市)区创业孵化园” 牌匾。

县(市)区创业孵化园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   县(市)区创业孵化园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2)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4)。

(二)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市级创业孵化园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授予“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授予“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申请认定,需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

五、监督管理

(一)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创业孵化园的业务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认定的创业孵化园的监督和指导。

(二)各级创业孵化园每季度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4),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同时将表格报至市创业指导中心,反映孵化园运作情况。

(三)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确认的创业孵化园每年进行复查一次。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园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园资格,收回相应牌匾,终止对该园区的补贴政策。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业孵化园资格,收回牌匾,终止补贴政策:

1. 孵化园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 孵化园被孵化对象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的。

3. 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 创业孵化园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的。

六、其他事项


(一)各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孵化园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驻资格。

(二)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三)入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园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园,由创业孵化园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孵。入驻社会力量建立的创业孵化园经营的实体,孵化期满,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超过孵化期的,不再享受园区场地租金等费用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创业指导机构对创业孵化园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园条件的,可随时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 郑州市创业孵化园情况统计及认定表

2. 郑州市__县(市)区创业孵化园情况统计及认定表

3. 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情况汇总表

4. 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入孵创业实体情况登记表

5. 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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