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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社医疗〔2010〕22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 13:50:53内容来源:互联网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郑人社医疗〔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40元、20元、10元、10元调整为60元、30元、15元、15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40元、20元调整为60元、30元、市、区级财政补助仍为60元、50元,个人缴费仍为150元。

(三)市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40元、20元、20元调整为60元、30元、30元,个人缴费仍为20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与市属大中专学校相同,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18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18周岁及以上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补助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3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6万元。

三、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


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使用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婴儿出生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补助

周岁以下的新生婴儿,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出生当年参保的各级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按照半个自然年度执行,个人缴费数额不变。(按年度缴费标准执行,不按参保月数折算)

五、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800元;剖宫产1500元。

六、提高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5%、60%、55%(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70%、65%、60%。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起执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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