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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法〔20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1 4:14:38内容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




浙财法〔2018〕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横幅令第33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法〔2018〕4号)等有关规定,对全省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财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法依规意识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财政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二、明确财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财政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省财政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地财政部门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三、规范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研究;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建立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制度

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经厅、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厅、局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五、加强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督促指导

省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财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公开;决策事项是否按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是否举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否及时归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行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责机制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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