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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专发〔1999〕16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3-13 1:58:18内容来源:互联网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项费用的管理,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将《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涉外财务制度,结合专项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费用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专项费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专项费用的收支,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正确反映专项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经费、出国培训经费、驻外机构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用、专家来华后的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 出国培训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派往国(境)外长期培训人员及短期培训团组开支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生活费、国(境)外培训费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 驻外机构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机构在国外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房租费及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进人才事业费是指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与引智活动有关的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及其他支出(BFT考试费、金智工程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引智软课题费、专项活动经费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以上各项开支的其他引进国外人才费用支出。
 


第三章 专项费用的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引智办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因专家局申报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及预算(对当年度或以前年度未完项目作出情况说明,仍需执行的未完项目须重新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汇总、编制专家经费总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引智办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年度出国培训项目及预算(对未完项目及未核销项目作出说明,仍需执行的未完项目须重新申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汇总、编制出国培训费用总预算。

第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和驻外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和本机构专项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年度专项费用预算,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和引智工作计划,参照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增减因素,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汇总编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指标核定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新增因素必须增支的,应先由本单位自行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在国家外国专家财力可能但不改变资金性质与用途的情况下,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专项费用的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费用的开支标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商财政部制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和制定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开支的专家经费,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批准的专家项目经费办理拨款或核销手续。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引智办,在执行专家项目时,应严格履行正常手续,按项目费用标准开支如实核销项目费用。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各单位的专项费用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各单位制定的专项费用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应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八条 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开支的出国培训经费,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出国任务批件,按规定的开支标准支付费用。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引智办在出国团组回国后一月之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手续。如属按规定的开支标准自垫费用出国的单位,在三个月之内,可由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引智办统一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经费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驻外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有关驻外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事业费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制度办理。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与引智活动相关的费用,严格按指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使用专项费用购置固定资产。确有需要的,应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购置理由、规格型号、经费预算、保管人及保管措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章 专项费用的拨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经费的拨付方式。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审批的专家项目经费和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各单位每季度初上报季度项目执行情况),按季拨款。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当年未使用的项目经费,经批准可结转下年度,用于下年度的专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出国培训经费的拨付方式。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批准出国(境)团组的资助比例及金额,向组团单位直接支付资助经费。对于出国培训资助经费,先垫付后报销的团组,国家外国专家局可根据核准报销的费用支付。与地方合作组团项目,地方承担的部分经费,需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供外汇的,组团单位应于团组出国前,将经费直接汇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经费的拨付方式。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驻外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季度申请计划(含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拨款。驻外机构垫付其他费用,如专家机票、培训费、留学生费用等,必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通知驻外机构并办理经费拨款。
 


第六章 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每季度报表于季度后10天内报送,年度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的专项费用决算报表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汇总各单位决算报表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上报的预算和决算报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确保数字真实、准确;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编写决算说明。其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二、影响支出的重大因素分析;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四、结余经费原因分析;

五、经费管理工作主要成绩和不足,改进经费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

一、稽核范围,使用专项费用的所有预算拨款单位;

二、稽核的内容,包括会计帐证的稽核、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的稽核;

三、稽核的方式,采用日常定期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一、审计范围,包括境外在内的所有专项费用管理与使用的单位;

二、审计内容,包括所有纳入专项费用管理的收支情况;

三、建立专项费用使用单位每年财务自查和对专项费用定期与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制度。定期组织会计审计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审核职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促使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务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

一、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各部委及有关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要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财务计划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国家外国专家局通报预算执行情况。通报的内容要真实、及时地反映专项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每季度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分析,对全局经费运作作出评价,总结经验,提出建议,采取措施,规范管理,保证引进智力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费用配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按照财政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费、出国培训经费、驻外机构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等制定的新时期制度,作为本办法延伸或补充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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