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大连市、石河子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4号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大连市、石河子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政府积极创建,城市所在省(自治区)“质量强(兴)省(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推荐、专家组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同意命名大连市、石河子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