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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投资〔2019〕3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概算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6-27 2:36:18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概算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9〕3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做好省发展改革委概算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算审定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规定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概算。

二、概算审定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概算审定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行文上报并附全套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申报文件并开展工作,需评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概算审定的重要依据。

三、概算编制。

概算编制单位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概算编制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概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按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价格计算,并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申报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概算审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审定的概算。

四、概算调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与实际工程不符的,应向原概算审定部门申请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审定程序参照本通知第二条。

概算调整文件应由原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经原编制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概算调整文件应包括原概算审定文件,超概部分的资金来源,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批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等内容。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造成的投资增加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计费基数。

五、概算监督管理。

经审定的概算是审批初步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概算范围内。

应进行概算审定的建设项目,未履行概算审定程序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概算审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突破投资概算的,应当事前向审批部门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审定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主体结构、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加强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单位履行业主责任,加强工程施工和概算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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