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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严肃处理破坏文物行为

发布时间:2018-11-7 0:53:34内容来源:互联网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落实文物部门主体责任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通知》明确了必须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建设工程的范围,重申了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要求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宣传,强调了文物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对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组织部门、实施单位,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关于“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法律规定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明确为“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将法律规定的“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明确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

  《通知》的另外一大亮点,是重申了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要求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要提前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市、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由用地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2016年6月,2017年9月,2018年5月,河南省许昌、郑州、济源三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分别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中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通知,落实了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要求,实现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因此,此次《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提前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投资环境。”这一要求,为今后在河南境内全面实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监管 严肃处理破坏文物行为

  《通知》还特别强调了文物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格”,“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质量监管”,并“制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办法”。这一要求,为今后文物部门加强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切实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队伍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通知》还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工程建设中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南是全国配合基本建设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最早的省份之一,同时也是配合基本建设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一个省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河南洛阳等地即配合当地城市建设开展了考古勘探工作,创造了“先考古发掘后建设”的“洛阳工作方式”。1983年,河南省给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这是全国各省中最早的一部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近年来,河南省及各地方通过人大立法、政府文件等形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工程建设中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此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既是对以往系列加强工程建设中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为今后河南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机制、工作模式指明了方向,也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记者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