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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能否直接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是否必须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发布时间:2017-3-14 23:24:47内容来源:互联网
问:根据公司法第50条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现在股东决定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某股东委派,无须经过董事会聘任程序。该等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答:从公司法各条措辞及公司治理原则来看,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两个必设机构,二者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责,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力。虽然大部分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东会却不能随意减少或限制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享有的由公司法(第47条)明确列明的权力,否则将失去其作为必设机构的意义。公司法对于任意性条款,一般都特别申明“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7条前十款列明的董事会职权从性质、措辞和目的来看,属于强行性条款,不得改由股东会行使,更不可能改为某个股东单独行使。其第(八)、(九)款规定了对于经理的设置和任命,是董事会职权的一部分,不能改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之所以董事会有其独立地位,而不是股东会或控股股东的附庸,是由现代公司制度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的原则决定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小股东利益的合理保护。

从第50条措辞来看,经理并非必设机构,而是董事会可任意决定是否设置和任命的机构,其职权完全可由章程规定(在不侵犯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前提下),也可由董事会授权。从性质和目的上看,经理属于董事会的附设和执行机构,不能独立于董事会而存在,因此从逻辑上和优化治理的角度来讲也应该由董事会任命。如果由股东直接任命经理,则经理就成为了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架空了董事会职权,很大程度上减损了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的目的,也不利于公司的顺利运行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另,江苏省工商局网站回复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可以由股东大会聘任吗的问题时,也明确说不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