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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十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7-7-12 23:25:40内容来源:互联网
很多投资成立公司的人都知道,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很多投资人这样就获得了上方宝剑,对自己和公司的行为不加约束,甚至通过这种有限责任的规定恶意的逃避债务,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探讨一下:

1、虚假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

《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股东应当足额出资,不论是以货币出资还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都应当是足额的,如果不足就应当补足出资,如果公司有债务,股东就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8.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

《公司法》: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