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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股东离婚诉讼涉及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7-7-19 1:09:45内容来源:互联网
如果公司的股东就是两个离婚当事人,因为分割公司股权不会涉及其他人利益,提出一方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可要求分割对方的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根据新的股权比例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提出一方也可不要求取得对方股权份额,直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双方可以协议,也可以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如果公司的股东除对方当事人之外还有其他人。首先,若离婚双方已经就股权分割(即:提出一方成为公司股东或放弃公司股权取得对应补偿)达成一致,提出一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或取得对应补偿还需要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一般是股东会决议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声明),并且需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当然,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分割股权的,提出一方则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分割股权的价款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分割股权的,则视为同意提出一方成为公司股东或取得对应补偿。其次,若离婚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无论提出一方是主张成为公司股东还是放弃股权取得对应补偿,都必须经过上述程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购买分割股权,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否则法院不能对公司股权进行处理。

如果第三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或非股东成员)对分割股权有实体争议的(比如:该股权是由他人代持等情形)。因该部分股权可能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不会处理的,当事人可就相关争议通过法院另行起诉。

离婚诉讼中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要兼顾《婚姻法》与《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包括公司的其他股东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