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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股权转让前必须审查转让双方主体资格以免出现瑕疵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7-7-23 23:23:35内容来源:互联网
因股权转让主体瑕疵,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故应重视。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一)转让方(股东)资格瑕疵:

a、股东资格是否丧失,可考察出让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

b、股东资格是否具备,可留意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实缴、认缴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

(二)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

a、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关注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

b、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关注法律限制(主要表现为: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

c、“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权的转让。

(三)受让方资格瑕疵(法律限制):

a、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b、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c、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