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豫食药监法〔2017〕193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7〕193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3:24:14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7〕19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经研究,确定省局作出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后,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

一、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

二、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扣押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二)查封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

省局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