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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会〔2013〕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10 5:43:08内容来源:互联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会〔2013〕4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2007年3月26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黑财会〔2007〕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黑 龙江省会 计人员继续 教育实施办 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