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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能源〔2018〕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5 4:20:16内容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侧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

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根据国家和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限额


(一)按照河南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体制改革4个专项试点方案的通知》(豫电改办〔2017〕2号)要求,“分区域测算各地区煤电机组平均发电小时上下限和优先发电机组满足优先发电需要的发电小时数,指导市场交易”。为保障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同时促进发电企业合理有效竞争,经会同省电力公司测算,2018年发电企业全年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最大限额分区域确定,其中,豫南地区发电机组申报市场电量限额,下限不少于按额定容量运行1500小时对应的电量,上限不高于3000小时;其他区域下限不少于1000小时,上限不高于2500小时。

(二)2015年3月15日中发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下达电量计划,投产后按照同类型机组年度平均基础电量安排6个月发电计划,用于办理市场准入相关手续,其余电量一律纳入市场交易,全年申报市场电量限额不高于按额定容量运行5000小时对应的电量。

(三)发电企业申报市场化电量(含电力直接交易、电力外送、关停补偿、抽蓄招标、发电权交易等)除满足分区域申报限额外,须经省电力调度中心安全校核。

(四)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发电企业的发电指标在满足供电供热发电需求情况下仍有富余的,鼓励开展发电权交易。

二、关于剔除发电容量

(五)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反映电力资源产品价值,原则上应按照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最大负荷全额扣除发电企业相应容量。为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2018年,中发9号文颁布实施前核准的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继续按电力用户最大负荷(售电公司最大负荷为所代理电力用户最大负荷的和)70%剔除发电企业发电容量,中发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扣除相应发电容量。

(六)发电企业与电能替代用户按照“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不扣除相应发电容量,在满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前提下不受电力交易最大利用小时限制。

(七)年度和月度交易闭市后5个工作日内,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要将电子化合同文本和交易出清结果、用户申报最大负荷(含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调度和交易机构在合同执行中要加强用电监测,发现发电企业与用户联合虚报最大负荷骗取基础发电量计划指标的,我委将在次年按三倍扣除发电企业年度基础电量,同时取消双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三、其他事项

(八)我省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发电项目要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万千瓦);单体项目容量在2-5万千瓦之间,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九)我省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2018年开展直接交易仍按原办法执行。

(十)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及时将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侧的相关要求告知辖区内有意向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避免因超限额申报、剔除容量计算偏差等造成利益损失。

(十一)请各地各单位加强电量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委将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和电力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年度电量方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特此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