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河南自贸区工商财税服务网河南自贸区政策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7 3:39:21内容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3月19日启动2017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二、评价所属年份:2017年。

三、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已在深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类型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企业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开业)、非正常、清算、停复业、迁入、迁出。

(三)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四)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五)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四、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年度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五、本次评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六、本次评价工作于2018年4月13日完成,网站开放查询和A级纳税人公示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