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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商企监字〔2017〕155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3-28 3:54:52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工商企监字〔2017〕155号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局):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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