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联字〔1996〕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6〕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