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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工商企监字〔2018〕118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6 2:17:22内容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



晋工商企监字〔2018〕11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省局决定对长期未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规范的对象:一是连续三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二是未办理“五证合一”且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三是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逾期超六个月的企业。

清理规范的方式:一是督促补报年度报告;二是限期变更登记事项;三是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理规范时间:2018年5月15日-6月30日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督促整改。省局将符合清理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并将企业名单发各市工商局、示范区工商局。市级工商局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级登记注册的企业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门户网站发布督促企业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对被列入清理规范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清理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一是对于通过备案的联络员或者登记的联系电话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规范对象存在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规范范围中剔除;三是清理规范对象属于被司法部门冻结股权等事项的,可以暂缓清理;四是对于督促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满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对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要求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同时,记入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事宜的,应当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救济措施


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应当提供该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前近六个月(非公司企业一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登记机关依据其所提供的材料,做出处理。对企业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擅自变更住所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后进行处理。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次清理规范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企业监管处。


附件:【略】

1.××××工商(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模板)

2.××××工商(市场监管)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模板)

3.企业恢复经营资格申请表(模板)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