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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法〔2018〕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4:14:41内容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法〔2018〕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9日






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省厅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省人大、省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七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责任处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因财政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厅领导协商或由厅主要领导确定责任处。

决策方案责任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方案责任处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责任处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责任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责任处应当严格按照省厅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15日内,应当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厅政策法规处可以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查时,责任处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等。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决策讨论。

第十四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提请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责任处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厅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责任处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责任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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