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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狂欢的“双十一”如何淡定“买买买”

发布时间:2018-11-8 0:19:46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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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条件“变脸”虚假降价普遍

  “本来今年打算囤点辣椒面和油泼辣子,结果打开某旗舰店,生气了!”10月22日,豆瓣一网友发帖抱怨。截图显示,某品牌天猫旗舰店预售价格三袋55元的油泼辣子此前只售22.8元。一时间,网友纷纷跟帖,晒出“双十一”价格“不降反升”的商家。

  除了价格上升,今年“双十一”商家营销或还存在欺诈行为。微博网友“波比爱吃奥利奥”发帖称,某知名消毒液品牌“双十一”预售时悄悄“变脸”优惠限制,为此消费者们自发成立了维权群。

  据介绍,该产品10月20日0点开始预售,起初商家宣传前一分钟免定金,未标明其他限制条件;19日23:53,宣传文案上出现了“限前2000名”缩小模糊的文字。20日0点一过,该品牌的促销文案迅速改变,“2000名限额变得清晰,字体变大”。

  “这种掐点篡改营销网页文案的方法,严重误导消费者。”网友张小姐表示,她曾就此向天猫、12315投诉。或许因为投诉者众多,此前在提出投诉要求后,客服会直接给退款通道。

  但随后,部分网友收到了拒绝提前退定金的通知,要求“双十一”当天付完尾款后再一并申请退款。有网友猜测,品牌此举是因为其开通退款通道后,预售量一度从20多万降至13万所致。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先涨价再打折或降价,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据新华社上海11月5日电)

  买前“擦亮”眼睛当心骗子“钻空”

  随着“双十一”的临近,网络诈骗警情出现上升趋势。如何擦亮眼睛远离陷阱?11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发布“双十一”购物预警,公布四类网络购物诈骗手段,提醒广大群众莫要上当受骗。

  ●“假客服”诈骗

  不法分子提前获取受害人精准的购物信息,能够如实说出受害人购买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冒充店铺客服人员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与假冒客服人员联系后,逐步陷入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或被要求提供银行卡号等进行所谓的退款操作,或被要求先行交纳保证金等,进而上当受骗。

  ●“假网址”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制作与正规购物网站风格类似的“克隆网站”或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知名电子购物网站进行注册,将消费者引向事先准备好的“钓鱼网站”,通过直接植入木马病毒或诱骗受害人填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方式,套取受害人私人信息,从而盗取受害人钱财。

  ●“假网银”诈骗

  不法分子往往以网银系统有问题未收到受害人支付的货款为由要求受害人多次汇款;或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购物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问题无法使用支付宝,要求使用其他支付手段;或以折扣等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使用先汇款再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假商品”诈骗

  不法分子用伪劣商品冒充名牌货物,以次充好,用户收货后才发现上当。或是受害人心存侥幸,在网上购买毕业证书、考题答案、手机监听器等非正当商品被骗。

  警方提醒,购物时不要随意向不明身份的人泄露个人信息。网上购物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电商网站。同时,通过其他设备登录购物网站后离开时,一定记得退出并清除相关信息。如遭不法侵害,可拨打郑州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的防骗热线0371-66221110,警方可以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案账号进行快速封堵。(记者 李凤虎)

  网络购物“货不对版”法官教您怎样维权

  预售、满减,精打细算掐点领券;短信、社交网络,优惠“爆仓”不胜其扰……今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已经打响,兴奋地买预售、加购物车的你,是否也多了不少烦恼?今日,本报在为你梳理各种“套路”、各种“坑”的同时,再送你一份“维权宝典”。

  “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即将来临,买到的东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学学怎么维权吧。

  2017年12月,郑州市民赵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订购了某公司4箱土鸡蛋,通过微信付了4090元货款。3天后,收到货他却发现土鸡蛋变质了。他立即跟卖家交涉要求退款,对方则以变质系运输途中保存不当为由拒绝退款。随后,赵先生诉至法院。今年10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销售商全额退还货款。

  ●网购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咋维权?

  该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完整保留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如购物平台和商家的信息、商品的详细介绍等关键性证据。

  建议消费者先找卖家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购物平台投诉。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纠纷后,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网络购物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消费者起诉时,如双方对管辖无明确约定,对于“线上订立,线上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网络购物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平台负有如下责任:一是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是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例如网购平台作出“无假货、保正品”等承诺,就有义务审核入驻平台的店铺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三是对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 周青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