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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劳社〔2007〕22号《郑州市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8-12-1 13:50:40内容来源:互联网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劳社〔2007〕22号





郑州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郑州市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人,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征收、待遇享受及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一)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缴费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或其亲属,采用伪造档案、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或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

1.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利用社会保障卡,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的医疗费转嫁给参保人员负担的;

6.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划卡业务的;

7.采用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8.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9.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

1.不能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随意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不能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与相关单位串通,默许有关单位以虚假资料冒领、诈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医保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贪污、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大队负责受理本市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并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查处。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的虚报冒领、诈取社会保险待遇和危及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案件移交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统一进行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应当事实清楚。

来信、来访举报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87号,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邮编:450052;

电话举报:67170200;

网上举报:直接登陆社保稽查大队网站(http://www.hazz.lss.gov.cn/sbjicha)点击“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获得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举报奖励申请表》,按照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事项的,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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