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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法〔2018〕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4:14:43内容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法〔201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号)要求,现就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监督类别

本通知所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对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根据监督事项,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执法机构具体落实行政执法报告的起草报送、有关事项的解释或说明、提供和协助案卷或其他资料的查阅复制、配合执法现场核查、协助或参与听证工作等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的事项,应当查明事由,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抓紧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

三、对本部门各内设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各内设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实施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进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执法机构实施整改;如发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领导班子汇报,统一研究解决。

四、对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省、设区市财政部门对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根据监督事项,由主管业务机构牵头,其他机构配合。监督重点可以是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等明确要求开展监督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听取或要求报送报告、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调取相关材料、实地核查、举行听证等方式进行。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出并尽快加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并结合实际,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效机制来抓,实施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管理相结合,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基础,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水平。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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