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18〕9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社〔2018〕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社〔2016〕45号)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已实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置换债务)运作的市县,要加强运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确有困难的必须在2019年底前如数收回。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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